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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指导组),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在博士后人员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河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包括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属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基地属于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平台的设立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省博管办制订河南省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评估办法。对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博士后设站单位给予表彰(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报全国博管委建议撤销其设站资格或直接撤销其基地资格。被撤销博士后设站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设立。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八条 设站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立场坚定、品学兼优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面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九条 年龄在35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条 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目标责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流动站按照国家博管委博士后招收条件自主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双方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相应的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工作站应向流动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 工作站设立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博管办推荐,报国家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六条 基地委托省内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相关手续;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流动站、工作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基地应向流动站、工作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科研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针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博士后人员培养制度,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目标、条件、进度、经费等内容,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设站单位可结合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作假,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工作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性质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妥善解决在站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博士后人员进站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户口,随迁子女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手续。人事关系未转到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不予办理户口手续。外籍来豫博士后人员按照在站时间办理人才(R字)签证、工作许可证和居留手续,将来豫博士后人员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手续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自行打印。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可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签发纸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对博士后人员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立,是博士后人员进行科研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等。 第二十七条 设立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对招收非在职博士后人员的设站单位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对当年度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助,加大对博士后自主创新研究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九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按照规定对在站博士后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资助,支持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第三十条 设立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在规定期间内,对于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或省外来豫工作,且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3年以上的,给予博士后安家经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 设立“博新人才”资助经费。“博新人才”资助计划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省博管办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的程序组织遴选,择优资助。 第三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出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和细化方案;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总体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各设站单位每年7-8月向省博管办报送专项资金使用中期评估报告,次年2-3月向省博管办报送年终绩效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有关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等工作。跟踪指导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本单位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针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按照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服务优质、运转高效的服务目标,做好博士后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进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功能完备、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系统,使博士后进出站办理更加迅速、信息交流更加快捷、科研成果转化更加高效、设站单位考核评估更加准确。 第三十七条 开展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计划;搭建博士后学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博士后联谊活动,加强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纵向、横向联系,促进学科融合、学术交流。 第三十八条 设立河南省博士后学术交流支持项目,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内、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合作交流协议,互派交流生、访问学者等。支持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提升我省博士后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 支持优秀博士后人员留豫来豫创新创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推动博士后人员与基层、企业、贫困地区科研项目对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四十条 设站单位应依托人才周转房、人才公寓等现有资源,或者通过发放货币化租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人员的住房问题。鼓励省辖市和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2011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二、 博士后工作办事指南
博士后招收工作 中国博士后制度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吸引、培养和使用年轻科技人才的制度。国家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申请、设站单位择优选拔、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等程序,选择优秀人员进站开展研究工作。通过制定经费、住房、户口、子女上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严格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等方面的措施,保证在站期间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和质量,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的合理流动。博士后招收工作主要分为进站申请、在站管理、期满出站。 进站申请进站申请主要把握好七个方面的问题:进站条件、招收类型、进站申请和审核程序、进站所需材料、出(退)站人员再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档案及户口管理。 1、进站条件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周岁(不到36岁生日)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且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来自其他单位或其他一级学科的人员为主,鼓励学科交叉,避免学术近亲繁殖。 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超龄、在职和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同单位、同一级学科的博士后人员。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招收类型 (1)流动站招收 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 工作站围绕其主要业务科研领域,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考核及进出站手续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科研情况等工作。 (3)工作站独立招收 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3年以上、近3年内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数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如需要也可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4)国家专项计划招收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含派出项目、引进项目)、香江学者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5)重大项目招收 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非设站学科,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推荐,基金会核检、全国博管办备案后,可在项目执行期间招收博士后人员。 (6)创新实践基地招收 创新实践基地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基地的相关手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质量保证、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工作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基地做好研究项目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 3、进站申请和审核程序 拟进站人员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方向、条件和愿望按照设站单位规定的申请时间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对拟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考核。 拟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需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注册,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通过设站单位(非军队系统)及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后,将经设站单位(非军队系统)审核的进站申请纸质材料,交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尚未实行分级管理的省(市、区)所在地的设站单位由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 军队系统流动站和独立招收的工作站单位通过军网或邮寄光盘报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办理;非军队系统工作站单位,联合培养单位为军队系统流动站的,通过邮寄纸质材料报全国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博士后进出站(非军队系统)网上申请流程:
全国、军队系统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收到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并予以核准后,向设站单位出具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证明函。 设站单位收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证明函后,通知申请者本人,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各项具体进站手续并将进站证明函及其他进站材料存档。 4、进站所需材料 (1)共性材料 ①《博士后申请表》; 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1份原件2份复印件); ③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1份原件,加盖设站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可视同原件。); ④《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设站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可视同原件); 博士毕业6个月内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可暂用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代替,进站6个月内须将《博士学位证书》原件交设站单位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博士学位证书》人员应予以退站。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在进站1年内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博士学位认证书,未按时提交认证材料的人员应予以退站。 (2)个性材料 无人事(劳动)关系的辞职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转业(复员)证,或原军队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5、出(退)站人员再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后,如已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未超过4年,即可再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总的在站时间不得超过6年。 6、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与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执行同样政策。外事方面的管理事务由各设站单位按照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的有关规定执行。 7、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档案及户口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纳入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无在职单位的人员进站后应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单位集体户常住户口;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落手续。博士后人员出站前,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配偶和子女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落程序:博士后研究人员持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开具准迁证明后,持准迁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 (2)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户口办理 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落户,其户口按“博士后”户口管理,“博士后”户口为限制迁移户口,在站期间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符合落户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凭全国或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设站单位所在公安分局的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在站管理 做好博士后在站管理工作是培养高质量博士后研究人员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在站管理要把握好十五个方面的问题:身份定位、管理方式、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住房、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核、博士后合作导师、在站时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户口管理、博士后工作期间档案管理、在站期间更换导师、科研项目或进站单位、在站期间出国、退站、提前出站。 1、身份定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退站人员在站工作时间计入工作年限。 2、管理方式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成果归属、收益分配、考核奖惩和违约责任等。所签订合同或协议是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及产生人事(劳动)纠纷时,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仲裁的重要依据。 设站单位应结合科研项目要求,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在站期间的科研内容、目标、进度和经费安排。 3、工资待遇 (1)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2)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收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凡在做博士后研究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4、社会保险 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无法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纳的,可按照企业单位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5、住房 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及设站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人员的住房问题,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和设站单位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必须迁出。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7、考核 各设站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学术考核。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管理归属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设站单位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中。 8、博士后合作导师 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合作导师应为设站单位在职职工,兼职人员一般不得独立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9、在站时间 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10、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户口管理 进站时符合办理落户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进站时未办理户口迁落,可凭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落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参照本章“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管理”中的“7、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户口及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 在站期间转业(复员)的军人,户口应迁回入伍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再办理户口迁落。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可在北京市内迁移“博士后”户口,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户口只能落于设站单位集体户口或博士后公寓集体户口,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工作站集体户口落户。若因各种原因,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前将户口转为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出站时不能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户口随迁政策。 11、博士后工作期间档案管理 设站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期间重要材料、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应按照如下归档内容对其博士后工作期间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留存归档范围内纸质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材料扫描件进行备案。 归档内容: (1)全国博管办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进站证明;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及其他进站考核材料;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退站人员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6)年度考核表(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 (7)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或评定材料; (8)工资核定或变动有关材料;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材料; (10)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工作协议); (11)中期考核有关材料; (12)《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13)《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和办理落户需核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仅出站派遣工作及办理落户人员存档)。 归档内容中第(1)至(9)项材料原件应归入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并依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关系转递;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期间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应在归档后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事档案未转入设站单位的,应将其博士后工作期间档案转递到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或单位指定的公共就业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2、在站期间更换导师、科研项目或进站单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经设站单位同意,并在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更换合作导师和科研项目。如确需更换流动站或进站单位,需按规定办理退站手续后再次办理进站手续。 13、在站期间出国 经设站单位批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结合博士后研究工作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 14、退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向设站单位提出退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O)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15、提前出站 完成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后可提前出站。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期满出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予出站 按照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科研计划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分配工作,除与原在职单位或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有聘用(劳动)协议的人员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博士后阶段档案。 2、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撰写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设站单位应将报告送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资源中心,有关要求可查看博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研究报告收集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3[29]号)。 3、出站申请和审核程序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需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必要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分别通过设站单位、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后,携带经设站单位审核的出站申请纸质材料,至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尚未实行分级管理的省(区)所在地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手续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军队系统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军网或邮寄光盘报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办理;非军队系统工作站与军队系统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邮寄(携带)纸质材料,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 4、办理出站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共性材料 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1份 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l份原件2份复印件 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需分别提供)1份原件2份复印件 (2)个性材料(核对原件并备案复印件) ◆出站需分配工作人员: ①《接收单位意见表》 由博士后人员出站接收单位填写并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公章,如接收单位无人事主管部门,则由接收单位盖章。国务院行政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单位,应明确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编制内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分配到军队系统单位工作,需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②人事、工资关系转入设站单位证明 出站后需落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将人事、工资关系转入设站单位,并提供设站单位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工资关系以及人事档案转入证明。 ③劳动(聘用)合同 如出站接收单位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自出站起有效期1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④《人事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无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工作,需出具接收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有效期内的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同时由用人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两单位公章。人事代理机构在《单位接收函》上注明同意接收该人员档案并加盖公章,则可代替此项材料。 ⑤进站时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的员,出站时如需重新分配工作,须在出站前先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将人事关系(含行政、工资、档案等)转入设站单位,并提供下列材料: a、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原单位同意解除人事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原人事关系所属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如单位无独立人事部门则由单位出具);或《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需出具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出国及回原籍待业人员:需提供进站前最后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档案同意接收函; ◆进二站人员:需提供二站接收单位博士后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站函; 5、《博士后证书》办理程序 获得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其他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设站单位颁发。 6、办理期满出站人事和户口手续相关政策 符合出站办理落户要求的博士后人员,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落户接收单位集体户(有人事委托关系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博士后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接收单位所在地的个人房产(房产需符合当地户政管理部门落户条件)。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应与出站手续同时办理。期满出站并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博士后人员,其人事档案应转至其出站后接收单位,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接收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博士后人员,其人事档案可按规定由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其本人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最后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享受博士后户口随迁政策。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7、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1)共性材料 需根据落户地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须向公安机关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②落户本人房产的(含夫妻共同所有房产),须在办理出站手续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获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 ③落户配偶房产的,除提供上述第(2)条所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④落户父母或子女房产的,除提供上述第(2)条所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父(母)或子(女)同意落户的声明并由房产所有人及户主签字。 ⑤落户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的证明并由户主签字。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全国或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8、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出国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未分配工作即出国,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户口应迁回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家庭户口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办理其配偶及子女户口迁落手续。 三、博士后经费 (一)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 1.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性质、来源及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财政部按照每人两年16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标准划拨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 2. 国家资助名额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计划及拨付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每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实际人数和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人数,按规定标准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报告。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的拨款时间和渠道划拨经费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日常经费的划拨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 3.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使用范围及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80%为生活费用,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各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所需经费,凡有正常开支渠道的,不要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列支);另外20%为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学术交流活动。具体办法按各设站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下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此部分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享受国家资助名额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出站、退站,设站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剩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退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二)中国博士后基金 1. 中国博士后基金分类 面上资助 面上资助是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经过专家通讯评议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分两个等次,一等8万元,二等5万元。 特别资助 特别资助是为了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增强研究创新能力,对其中一部分非常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的资助。经过专家通讯评议和会议评议两轮评议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15万元。 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 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版其在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资助领域为自然科学。出版物统一命名为《博士后文库》,有独立书号。资助标准为每部专著平均5万元。 联合资助优秀博士后项目 联合资助优秀博士后项目是为支持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的实施,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与中国科学院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吸引、选拔一批特别优秀的青年人才,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联合资助采取站前资助方式,资助对象为有意向进入中国科学院“四类机构”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优秀博士。资助标准为20万元。 2. 中国博士后基金相关文件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中博基字〔2014〕08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中博基字〔2014〕09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指南》 3. 中国博士后基金申请流程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流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流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组织工作流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评议标准。 (三)河南省博士后经费 1.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分类 博士后工作经费、博士后招收经费、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匹配经费(以下简称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及博士后留豫来豫工作安家补助费(以下简称博士后安家费)等五项。 2. 经费使用范围 a. 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用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开展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博士后工作会、座谈会、联谊会、博士招聘会等会议;评估、考评、专家评审、管理人员培训、学术交流研讨等项活动以及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项支出费用。 b. 博士后招收经费使用范围: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在招收经费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其他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c.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使用范围: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项目研究,购置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不得作为个人生活费用。 d. 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使用范围:对本省境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按照1:0.5的比例给予资金匹配,用于博士后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论文出版/发表、会议、差旅、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开支,不得作为个人生活费用。 e. 博士后安家费使用范围:完成任务出站后留豫工作的博士后及来豫工作的外省博士后,用于其购买住房、家具及装修等支出的补助,不得将资金直接发放。 3. 资助条件 a. 申报博士后招收经费应具备的条件:热爱祖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具有创新性、实用性,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博士后流动站当年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博士、外籍博士进入本省境内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方可申报。 b. 申报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应具备的条件:经批准在本省境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项目研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的科研项目要与我省经济建设、科教事业发展紧密接合,符合我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技术路线明确、清晰,并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申请者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对取得良好业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优先资助,加大对重视人才和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支持力度。 c. 申报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应具备的条件:当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d. 申报博士后安家费应具备的条件:非在职博士在本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招收函)的博士后人员;引进的外省出站博士后及本省境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招收的外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到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接收函)的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到本省境内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到“三农”经济实体创办企业,具有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的博士后人员;本省在职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到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回原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4. 经费资助标准: a. 博士后招收经费暂实行每人每期资助20万元。 b.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标准: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原则上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万元、二等资助8万元、三等资助5万元,或根据当年省财政划拨的项目启动经费数额增减。 c. 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标准:根据获得资助的数额按1:0.5的比例进行匹配。 博士后安家费标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暂时实行资助每人20万元。 5. 申报评审 a. 博士后招收经费申报程序: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每年向省博管办申报,提交设站单位报告、博士后招收经费申请表、进站批件等相关材料。留学博士、外籍博士进站后申报招收经费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同上。省博管办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经费划拨到博士后站设站单位。博士后招收经费每年申报一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在要求的时限内申报。 b. 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申报程序:申请者须填写《河南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申请表》,附科研项目立项批件、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由设站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审核、汇总,连同申请报告,报送省博管办。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多次申报,每期只能获得一次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不在申请项目启动经费。 c. 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申报程序: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填写《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申请表》,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审核、汇总,连同申请报告,报送省博管办。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已获得本省博士后启动经费,又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不再申请省匹配经费。 d. 博士后安家费申报程序: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豫或从外省来豫工作的,须填写《河南省博士后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申请表》或《外省出站博士后来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申请表》,并附出站博士后审批表、博士后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后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接收函)等证明材料,经工作单位签署意见,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审核、汇总,连同申请报告,报送省博管办。 博士后招收经费、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博士后基金匹配经费及博士后安家费的申报、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三、博士后工作疑难问题解答 1、什么是博士后研究人员? 答: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学历,经报省博管办审批,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研平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 2、什么是博士后? 答:博士后是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研究工作结束,经报省博管办审批,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意出站的科研人员,出站后由国家人社部办法具有统一编号的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不是学位,也不是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招收有什么不同? 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都是独立招收本学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都是要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部分经国家博管委审批同意能够独立招收博士后的工作站除外;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并可收取一定费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是指: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省博管办选拔推荐,报全国博管办核定批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4、网上办理审核审批是审核什么内容? 答:网上进站审批手续需审核四项内容: 基本情况:博士后研究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地、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详细联系方式、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详细情况。 配偶及子女信息:是否有配偶子女随迁户口。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 进站信息:所进流动站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项目课题等。 5、网上审核审批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网上审批需审核两次。第一次,预审,要认真审核博士后填报信息。要求信息填写要完整,所有本人能够填写的内容不能空缺,博士毕业的一、二级学科、学习经历(包括大学、硕士、博士)、工作经历与所在单位要一致;配偶及子女信息要完整,如随博士后进站流动要注明;进站信息中对博士后当前身份(统招统分、在职、委托培养、现役军人等)要与纸质材料一致,在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出具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并说明是否同意其出站后自主择业,避免出现人事争议纠纷;上述内容审核无疑义后,预审通过,并通知博士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第二次,对照纸质材料,逐项审核网上内容,重点对照审核网上提交信息与纸质申请表信息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提交所需的其他纸质材料,审核无疑义后,审批通过。最后将纸质材料报省博管办审批,通过后由省博管办出具进站通知书及落户介绍信、子女入学介绍信等相关文件。 6、涉及军队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时手续怎么办? 答:(1)军队流动站自主招收或军队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博士后管理信息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工作站是地方博士后设站单位,联合培养流动站单位是军队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由工作站所在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凭纸质材料(无需通过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寄送材料至全国博管办进行网下录入。 7、外籍及留学博士来华回国做博士后怎么办? 答:外籍及留学博士来华回国做博士后首先要将博士学历学位进行认证,我国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设在国家教育部(在中国留学网上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后的外籍及留学博士来华回国做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同样管理。外事方面的管理事务由各设站单位按照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8、进站申请核准后,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都出具那些纸质材料? 答: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博士进站做博士后研究后,应给设站单位出具的纸质批件有: (1)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签批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及进站通知书; (2)博士后人员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落户介绍信》(只适用于出站后自由择业的博士后); (3)《子女上学、入托介绍信》(视情况需要出具)。 9、博士后研究人员能不能提前出站? 答: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不能提前出站,就是提前在站时间也不能少于21个月,同时还要提出提前出站要求,由设站单位向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前出站。 10、出站申请核准后,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应出具什么材料? 答:博士后出站获得省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会向设站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1)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签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出站后自主择业的人员适用); (3)博士后人员及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人员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在读在大专、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均不适用)。 11、对博士后出站时单位的接收函有什么要求? 答:对于自主择业的博士后,期满出站办理工作分配时,需要出具有独立人事权限的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到军队工作的需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如接收单位没有独立人事权限,但接收单位与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有人事代理协议,出站博士后在出具接收单位接收函的同时,还应出具该接收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受其人事档案的证明。 12、什么情况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退站? 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可向设站单位提出退站,经网上申请,设站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批。 13、什么情况设站单位可以让博士后退站? 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应予退站: (1) 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2) 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4)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 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8)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直接予以退站并报省博管办核准备案。 14、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手续怎么办理? 答:博士后退站与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相同,经网上申请,设站单位审核同意后,下载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审批表》,由设站单位签章后报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将签章审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审批表》退回设站单位,退站手续就算办结了。 15、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档案手续怎么办理? 答:博士后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博士后退站人员与设站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自退站之日自行解除。 各直辖市、省直管县(市)确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和保管博士后退站人员的人事档案。 16、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未成年子女入学问题怎么办? 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享受当地常住居民子女就学的同等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有关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在进站单位所在地为其子女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为保证博士后子女入学政策顺利、公正的执行,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如需要办理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校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样或中等专业学校,须携带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准生证(多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相关手续。 17、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子女和配偶流动时户口怎么办? 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和配偶可以随其流动,但不可迁移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凭设站单位的介绍信到设站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为他们办理暂住户口。 夫妻双方均从国外直接进入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其在国外出生但为中国国籍的子女的户口可随其母亲落在设站单位,落户手续应与其母亲在办理进站落户手续时一同办理。 夫妻双方均在站做博士后人员研究的,其在站期间出生子女可落女方设站单位集体户口。 女博士后在站期间生育的子女,可落女方设站单位集体户口。 18、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其家属户口落户怎么办理? 答: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配偶落户的随迁。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可自主选择就业需要迁移户口,其户口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迁落,并且迁落手续要同时办理,只能落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所在地,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落于同一个户头。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子女落户的随迁。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可自主选择就业需要迁移户口,其未成年(未满18周岁)且未就业的子女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迁落,子女户口只能同时随迁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所在地,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落于一个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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